一 相关国际公约
1929年《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Guadalajara Convention)
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
1975年《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
1975年《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
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华沙体系
蒙特利尔协议Montreal agreement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003年11月04日,美国作为第30个国家在向国际民航组织(ICAO)交存了正式批准书的六十天后,公约生效所需的缔约国数刚好达到其规定,新公约正式生效实施。
2005年2月28日,我国人大批准加入该公约。
2005年2月28日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的1999年5月28日经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7月31日,在我国生效
(1)变更了运输凭证规则。
华沙规则把运输凭证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据以及判断其是否构成“国际运输”从而适用华沙规则的根据,并且把严格遵守运输凭证规则作为是否有权引用责任限制的前提条件。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则规定即使运输凭证不符运输凭证规则的要求,仍然有权引用责任限制的规定,并且为适应现代电子技术需要,新公约还突破了运输凭证的范围,增加了“任何保存所作运输的记录”的办法都可作运输凭证使用的条款,这样就适应了高新电子技术在航空运输中的应用和推广的需要,电子客票受到新公约的全面保护。
(2)对客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制度。
在客运方面,赔偿限额已提高到10万特别提款权,在此范围内,除因旅客健康状况引起的伤亡外,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超出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承担推定过失责任。对于部分的航班延误,承运人对乘客的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约合5000美元);对于行李赔偿时,不再按照重量计算损失,每位乘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在货运方面,采用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的表述,但每公斤责任限额17特别提款权。
(3)增加了所谓“第五种管辖权”。华沙公约规定了四种有管辖权的法院,现新公约采用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增加的一个有关管辖权的法院,即向一个缔约国境内以下法院起诉:承运人在该法院管辖区设有营业机构而该旅客的住所或常住在该国境内。
二 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乘客伤亡
的责任规定
华沙公约定义:国际航空运输international carriage
第1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使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公约所称的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甚至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
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出发地place of departure
目的地place of destination
停留stopover
连续航运Successive carriage


